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件,应当根据《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对审批后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一类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
3、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4、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申请表中应当载明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专业背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检测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情况等。
5、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许可结果告知申请人。
1.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放射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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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贮存、使用等活动的有效许可证件。核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并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副本在其办公场所、生产场所、核技术利用项目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源使用许可证。
1. 医院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已有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有共用场所和设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放射性同位素;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按照规定配备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放射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登记档案;
(七)放射诊疗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八)放射诊疗设备定期接受检测、校准,并建立检测、校准档案。
1. 体检机构
1、应配备X射线影像设备和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且具有一定的辐射防护知识,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
2、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3、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4、配备与本单位接触放射线种类和剂量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
5、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技术培训和演练。
6、定期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每年向市环保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应的申报材料。
8、负责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单位放射性污染事故情况,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9、负责将本单位的辐射事故按国家规定上报。
1. 医疗机构
1、为病人提供放射治疗和射线治疗的场所,包括:内、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等医疗机构。
2、从事X线摄影和 CT检查的,应当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4、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或《X射线影像诊断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在医院或门诊部设立放射诊疗科室。也可以单独设置放射诊疗科目,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5、在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放射性防护工作服,佩戴个人剂量计;当需要进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时,应当采取避免受照剂量过大的防护措施。进入待查患者体内的X射线照射剂量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