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表:包含企业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注明申请许可证的设备和用途。
2.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3. 设备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设备管理人员的真实身份。
4. 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证明单位拥有或使用该场所。
5. 设备购置证明: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合同、财物清单等。
6.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包括辐射源的安全管理、辐射探测、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7. 设备安全防护措施文件:包括辐射源使用区域防护、本体防护措施、人员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8. 辐射源入库台帐和申报表:详细记录辐射源设备的入库信息。
以上是办理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的基本材料,申请人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否则可能会导致许可证的被拒绝或被注销。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申请人应认真准备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加强辐射管理和防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辐射源的安全运行。
申请办理的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4、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4、决定。
6、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四、申请的时限:
8、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II类辐射安全许可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