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二类和三类,办理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能办理成功,那么在北京办理一类证,二类证和三类证有什么区别呢?办理的时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类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销售、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 场所
1、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的场所,其中,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00号)和《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基本标准》(卫生部令第120号)等相关规定。
2、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放射诊疗设备和医用辐射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仪等放射防护器材;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放射源安全保管场所,以及必要的辐射事故应急设施和监测监控设备;
4、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对单位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场所、设施以及必要的监测手段;
6、有健全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1. Sales, use and class V radioactive sources; guide for production, sale and use of radiation safety license 1. The original and photocopy of the id card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2. Official or duplicate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of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or original or duplicate of the certificate of institution legal person; 3. Radiation accident emergency plan (including the flow chart of emergency treatment); 4. Procedures for the use of radioactive sources and radiographic devices; 5. Series management system of radioactive sources and radiation devices; 6.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rt-time radia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ersonnel in the form of documents. The part-time radia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ersonnel must have a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college degree or above mit.
1. 提交材料时间
1.核设施:建设单位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当对核设施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自查,并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2.铀(钍)矿和铀矿地质勘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自查报告;
3.铀(钍)矿和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4.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人员、设备清单;
(四)年度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情况自查报告,以及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五)辐射环境质量检测结果报告。
医疗器械企业想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 申请单位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2. 具有与申请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 有健全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
5.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
7. 放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登记表(副本);
8.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检查记录表;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号)及相关法规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有明确要求。同时,国家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设置了年度质量体系审核。其中,《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0号)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核。这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设置质量体系审核的要求。